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为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经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你市(州、县、区)上报的 2012 年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已预拨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现拨付你市(州、县、区) 2012 年新农合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08 〕 33 号)和《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 2008 〕 59 号)的要求,此次拨付的资金实行专项调拨,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财政专户。此次拨付的资金收入请列入 2012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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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医疗卫生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第
2
1005
06
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目。县市区新农合财政专户会计要及时将收款银行转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记账。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收款当月列一般预算支出(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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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目)。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中央及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的通知》(湘财社〔 2011 〕 40 号)要求,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各级财政当年应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杜绝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的现象,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新农合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附件: 湖南省 2012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